原告:上海密朗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外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蓉达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蓉,执行董事。
被告:杨蓉,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昀,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密朗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蓉达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杨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密朗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密朗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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