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樱美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申请人上海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樱美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樱美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樱美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上海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