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优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彭培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企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祁成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优典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企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富优典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优典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173.40元,均由原告上海富优典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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