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孟昭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国江,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娴静,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立新,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致中村十二组14-1号。
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国江、第三人吴立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以被告瞿国江系受第三人吴立新委托进行提货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30元,由原告上海富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 勇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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