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友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莹,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黎星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友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90.9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90.9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