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屈彪。
被告:戴清荣,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上海富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峰建材有限公司、戴清荣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714元,由原告上海富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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