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富士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施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职务不详。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富士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施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富士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施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15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烟台市施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15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