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上海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史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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