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绍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江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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