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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绣路XXX号。
  负责人:张晶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颜静刚,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被告:梁秀红,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原审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传媒公司)、原审被告颜静刚、原审被告梁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控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倩,被上诉人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和梁秀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控娱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富控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9月6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19,559.38元。庭审中,富控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倩申请变更上诉请求,将其中的“逾期利息”改为“利息”。对此本院认为,该代理人直至庭审辩论结束时均为一般授权代理,未获得变更诉讼请求的权限,其主张的变更涉及到实体法律关系的定性,属于对诉请的实质变动,超出其授权范围,本院不予准许。富控娱乐公司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下:1.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主张系争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缺乏事实依据,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公告载明该公司所涉诉讼尚未正式开庭,亦未收到相关银行账户冻结的通知,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还款能力未受影响,该公司依约正常还款直至2018年9月20日。2.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未履行宣告合同加速到期的通知义务,虽然曾经发出过一次加速到期通知,但该通知所依据的理由已被放弃,故该通知归于无效。3.一审判决第二项载明的逾期利息存在计算差错,且富控娱乐公司曾于2018年9月29日还款12,506.25元,应予扣除。4.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原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未发表意见。
  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控娱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截至2018年9月6日的逾期利息2,063,531.25元;2.富控娱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045%计算);3.富控娱乐公司赔偿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4.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富控娱乐公司上述第1-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若富控娱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1-3项付款义务,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可与富控娱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XXX室、XXX号、国科路XXX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确认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所述如下事实:2017年11月16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娱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富控娱乐公司提供最高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娱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富控娱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XXX室、XXX号、国科路XXX号房产为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7,5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传媒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富控传媒公司为富控娱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7,5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颜静刚、梁秀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约定颜静刚、梁秀红为富控娱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7,5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日,梁秀红签署《配偶承诺书》,确认其对颜静刚为富控娱乐公司向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一事完全知悉,并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义务。2017年12月1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娱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富控娱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7,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若富控娱乐公司涉及将会对其的财务状况或借款人根据该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富控娱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2017年12月5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按照约定向富控娱乐公司发放了该笔流动资金贷款。2018年1月19日,富控娱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3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如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富控娱乐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颜静刚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89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月22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富控娱乐公司发出《提前到期告知函》,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规定,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于2018年1月23日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发送《提前履约保证责任函》,要求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另查明,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发放贷款的《贷款借据》载明涉案贷款金额为7,500万元,贷款最终还款日为2018年12月5日,贷款利率为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有权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一审法院又查明,编号为沪(2017)杨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XXX室、XXX室(复式)、国科路XXX号1层,最高债权限额为7500万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涉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载明富控娱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裁定本金324,611,500元。基于该事实,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在审理中自愿将涉案贷款提前到期日调整至2018年3月14日。后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1,125,562.50元,截至该日其尚欠利息1,038,018.75元和逾期利息131,315.72元,抵充后剩余逾期利息43,771.97元;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支付1,150,575元,截至该日其尚欠逾期利息1,769,634.38元,抵充后剩余逾期利息619,059.38元。截至2018年9月6日,富控娱乐公司尚欠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逾期利息2,063,531.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娱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富控传媒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颜静刚、梁秀红共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富控娱乐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多起诉讼累计金额达324,611,500元,将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富控娱乐公司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7,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故对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主张以富控娱乐公司发布涉讼公告之日即2018年3月14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主张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富控娱乐公司作为抵押人,已就涉案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对其上述债务在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作为保证人,应对富控娱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主张律师费损失30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费用,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颜静刚、梁秀红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富控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二、富控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截至2018年9月6日的逾期利息2,063,531.25元;三、富控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9.0045%计算);四、若富控娱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可以与富控娱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XXX室、XXX室(复式)、国科路XXX号1层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7,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富控娱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富控娱乐公司继续清偿;五、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富控娱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履行上述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富控娱乐公司追偿;六、驳回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1,4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6,426元,由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负担5,800元,富控娱乐公司、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420,6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富控娱乐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1.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富控娱乐公司在借款期限内至少归还四笔利息,合计2,488,743.75元,其中包括2018年9月29日的一笔12,506.25元。2.自行制作的利息计算表,证明一审法院对利息计算存在错误。3.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富控互动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富控互动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证明富控娱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8年3月14日的涉讼公告并未对其偿债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4.一审法院2018年5月28日谈话笔录,证明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要求一审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原审被告颜静刚、梁秀红进行送达,但之后一审法院未公告。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未提交新证据,对于富控娱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中前三笔还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已经在一审诉请中加以扣除,对第四笔还款的真实性不认可,该笔资金系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从富控娱乐公司的账户中自动扣收,并非主动归还,且该笔扣收发生在一审判决书署期之日,不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冲突,可在执行阶段予以处理。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富控娱乐公司的经营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有颜静刚、梁秀红关于司法送达地址的承诺书,一审法院按照该地址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富控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2系自行制作表格,未经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确认,不应作为证据采纳,关于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可以依据其他事实和证据加以查明。本院对上述证据1、3、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内容与本案亦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采纳,至于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将在后文加以论述。富控传媒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未提交新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9月29日,富控娱乐公司向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还款12,506.25元,富控娱乐公司主张该笔付款系履行系争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一审期间,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向法院提交了颜静刚、梁秀红出具的《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载明因编号XXXXXXXXXXXXX-3的合同发生纠纷,同意选择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司法送达地址。XXXXXXXXXXXXX-3系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与颜静刚、梁秀红签订之《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合同编号。2018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向颜静刚、梁秀红寄送了一审判决书。庭审中,富控娱乐公司表示对一审判决书第二项逾期利息的金额计算没有异议,但认为发生在2018年9月29日的还款应当予以扣减。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系争借款是否提前到期的问题,系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5.借款人涉及将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第四十七条约定:“……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行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2.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1月19日,富控娱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称若被立案调查事项被最终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该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上述公告内容构成了合同第四十六条第15项约定的情形,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有权依照合同第四十七条第2项约定宣布系争贷款提前到期。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属于形成权,光大银行花木支行于2018年1月22日向富控娱乐公司发出《提前到期告知函》,富控娱乐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确认收到通知,因此系争贷款已经提前到期。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在一审期间将提前到期日变更为2018年3月14日,系对相关逾期利息计算起始日期的处分,并未改变其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且在光大银行花木支行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已经到达富控娱乐公司的情况下,双方需要达成新的合意方能改变系争借款合同的效力状态,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无此类合意达成,故富控娱乐公司关于提前到期条件未成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富控娱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光大银行花木支行还款12,506.25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注意到,一审判决第二项载明的逾期利息系截止至2018年9月6日,富控娱乐公司对该金额计算无异议。一审判决第三项载明富控娱乐公司应向光大银行花木支行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9.0045%计算)。按照该项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逾期利息应为412,706.25元。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载明的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6日,在计算上并无差错,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亦无错误,富控娱乐公司在2018年9月27日的还款金额尚未超过自2018年9月7日开始计算的逾期利息,故不影响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金额的计算,该笔还款可以在一审判决第三项的执行环节加以处理。一审判决第二项表述未有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再次,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送达程序瑕疵的问题,颜静刚、梁秀红在与光大银行花木支行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确认了司法送达地址,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其所确认的地址在效力上应视同于向法院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按照其承诺的司法送达地址向其寄送裁判文书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富控娱乐公司关于一审程序瑕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控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9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竹莺
  审判员孙雪梅
  审判员张文婷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瞿峥
  书记员桂文杰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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