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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SEIKOONO。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瑜,女。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叶儿童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孙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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