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樱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
被告:上海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兰。
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蔓莉
书记员:倪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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