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 艳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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