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
被告:北京洋顶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邓晓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洋顶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要补正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云英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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