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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住所地天津市。
  投资人:苗德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吉,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以下简称宝坻益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被告宝坻益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宝坻益德:1.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其中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开支4,000元)。审理中,富昱特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富昱特公司系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设立于大陆的台商独资企业,Imagemore创意图库为富尔特公司自制自有品牌。富昱特公司经授权,享有富尔特公司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宝坻益德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官方微信(“中医思维十”)上使用富昱特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图号:XXXXXXXX),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富昱特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宝坻益德辩称,1.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并非适格原告;2.富昱特公司所获得授权无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富昱特公司未对其实际损失部分进行积极举证,根据市场价值判断其实际损失约为60元/张;4.宝坻益德愿意向权利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但不愿意支付富昱特公司钓鱼式维权费用。综上,不同意富昱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授权期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富尔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涉案图片(图号:XXXXXXXX)系公开展示于富昱特公司的网站上(网址为sc.imagemore.com.tw),图片下端有“IMAGEMORE”的水印,网页下方另有著作权声明。庭审中,富昱特公司当庭提供了涉案图片的底稿。
  2018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经富昱特公司申请,对使用涉案图片的相关网页信息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内容显示,宝坻益德在其官方微信(“中医思维十”)上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该文章发布时间显示为2017年3月13日。
  富昱特公司当庭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200元,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
  庭审中,宝坻益德提供了全景网和拍信网的图片授权价格,以证明涉案图片在同类型图片公司的授权价格约为60元/张。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图片上有“IMAGEMORE”的水印,且富昱特公司提供了相关底稿,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富昱特公司基于合法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故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对宝坻益德认为相关授权无效、富昱特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宝坻益德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信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富昱特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宝坻益德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被控侵权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维权开支,虽然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发票,但这些费用实属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对此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元,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姜云英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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