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正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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