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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蓝天茶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蓝天茶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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