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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