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航天妇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苏群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航天妇科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请求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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