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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中。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7.20元,由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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