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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杜汉卿。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晨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富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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