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杜汉卿。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晨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富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