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富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富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2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马洪根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2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马洪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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