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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茂化工有限公司与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富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月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富茂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136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1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人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1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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