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富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永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峥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月品。
因申请人上海富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136元及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兴荣路XXX号的房产。现因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内已冻结满人民币3,263,136元,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兴荣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也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兴荣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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