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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双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锡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康肇。
  原告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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