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
被告:上海昱熹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孟一彤。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昱熹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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