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颖,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孝春,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作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孝春、上海晨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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