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佳,男,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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