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税艳,女,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富顺公司)与被告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税艳立即删除其在“陌陌”账号上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相关文字及图片等内容;判令被告税艳在其“陌陌”账号上公开发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为期180天(具体发文内容须由原告审核通过);判令被告税艳支付原告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下同)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原告、被告和案外人张某某、仇华丽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购买案外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单方面违约,2018年7月24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被告与案外人解除了买卖关系,被告赔付原告居间报酬人民币2万元。2018年7月28日,被告在其个人社交平台“陌陌”账号(账号:XXXXXXXXX,网名:浅唱)上,肆意发布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言论,上传原告店铺照片,恶意诽谤、诋毁原告的商誉,不到一周内,阅读量已经超过5000以上,并存在大量负面信息的跟帖留言,甚至在房产中介同行内部大量发酵,致使原告在主营区域上海市闵行区范围内商誉遭受重大损失,原告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原告始建于2005年,13年来深耕于闵行,在闵行区域内树立良好口碑,主营闵行莘庄、颛桥板块楼盘,是专门从事房地产综合销售服务商,拥有11家连锁门店,员工超过200人以上,每年销售额过亿,被评为“上海最具成长力经纪公司”、“倍受购房者欢迎房产经纪公司”、“诚信经营百强店”、“上海房地产经纪行业最具潜力成长性品牌机构”等众多荣誉称号。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违约,产生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但不应当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恶意诋毁原告,损害原告良好的行业形象。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税艳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对公证书、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解约协议、公证费发票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账号是被告用的,相关言论也是被告发布的,原、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消费者对于原告作为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并未诋毁原告。被告的描述虽然使用了“坑”“黑”“垃圾”这类贬义词,但是这是被告基于自己的服务体验发表言论,不是捏造事实和诽谤诋毁,尚未明显超出合理评论的界限。消费体验因人而异,原告对于市场评价应该进行必要容忍,2013年以来,多名消费者在公共网络上也批评原告是“敲诈勒索”“坑”“黑”,这些批评比原告要激烈的多,而“陌陌”具有私密性,只有关注被告的人才能看到言论,被告言论后面的留言也比较理智,比如“你可以报警起诉”“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故被告言论不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不构成侵权。被告言论无过错,被告言论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居间合同签订后,被告因为家庭原因需要解约,与房东协商退定金事宜,房东同意退20,000元定金,但是中介要收20,000元中介费,因此被告认为是中介吞了房东退给被告的定金,这是被告主观的看法,而且原告业务员威胁被告说黑白两道都有人,被告只是表达了自己的主观想法。被告的言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也是消费者对经营者行使监督的正常行为,这种差评和名誉权侵权不能划等号。开庭前,被告在“陌陌”上发表的相关言论已经删除。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原告富顺公司、被告税艳和案外人张某某、仇华丽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税艳购买案外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约定佣金26,2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单方面违约,2018年7月24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张某某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被告与案外人解除买卖关系,案外人返还被告定金20,000元,被告赔付原告居间报酬20,000元。2018年7月28日,被告在其个人社交平台“陌陌”账号(账号:XXXXXXXXX,网名:浅唱)上发布言论“黑中介,业务员素质低下,亲自恐吓黑白两道都有人,不怕我报警,买卖房屋的都注意,不要再上当受骗”,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证时该言论阅读量为2906,评论28个。当日还发布“颛桥富顺地产,网上一查,受害的不是我一个人,垃圾地产中介,请大家买卖房子的都注意,不要再上当受骗了”,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证时该言论阅读量为1967,评论12个。次日,被告又发布“我和富顺地产签了一个居间合同······远离垃圾地产,就像生活中远离垃圾人一样”,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证时该言论阅读量为483,评论26个。上述言论下面有“中介为了钱都黑”“晚上找人把店炸了”“买一桶汽油烧死他”“要是有理就赶紧去起诉,在这里发这些也用处不大”“上海就这样,很正常”“报警”等评论。庭前,被告在上述“陌陌”账号上发表的相关言论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由公证书、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解约协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税艳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认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违约,产生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应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网络上恶意诋毁原告,损害原告良好的行业形象,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认为,被告发帖仅是一种评价,表达了被告在接受居间服务中的主观感受,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法人的名誉,即是指社会一般人对法人的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所作出的评价。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审查被告是否有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原告是否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被告税艳其个人社交平台“陌陌”账号上发布言论,使用“黑中介”“垃圾地产”等文字,评论有失妥当,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关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被告在其“陌陌”账号上发布的言论阅读量较大,且评论中有“中介为了钱都黑”“晚上找人把店炸了”“买一桶汽油烧死他”等留言,说明已经造成富顺公司一定程度上的名誉受损,且该损害后果与被告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关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服务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被告单方面提出解约,原告并无过错,且双方已经签订《解约协议》,对居间报酬作出约定,被告陈述原告业务员威胁说黑白两道都有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被告认为原告的服务有瑕疵,也可以通过与原告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在签订《解约协议》后,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个人社交平台“陌陌”账号上发帖,侵害原告名誉,存在主观过错。综上,被告税艳在其个人社交平台“陌陌”账号上发布的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在“陌陌”账号上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相关文字及图片等内容的诉讼请求,因庭前被告已经删除,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再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本院凭据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本院结合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酌情支持3,000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是被告认为原告不应收取20,000元居间报酬,被告发表的文字内容主要是表达对原告服务沟通中的不满,虽有过错,但并未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故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引以为戒,通过正当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税艳负担。被告税艳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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