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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视,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慧,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寰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并于9月6日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年9月22日,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尚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中,上海汇联皆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表示其尚未完成债务人的财产接管,其据此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雪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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