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方翠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克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寰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泰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期间,代颍燕以上海寰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2017年5月23日寰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已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代颍燕。目前,尚无相反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故系争股东会决议为有效。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代颍燕代表寰泰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寰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设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方翠茜;股东为邓铁峻和代颍燕。2017年5月23日,寰泰公司作出《股东决议》,记载:寰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代颍燕。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对于寰泰公司的代表权发生争议。虽然,目前寰泰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方翠茜,但根据该公司最新股东会决议,公司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代颍燕,仅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代表机构,代颍燕作为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寰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虽然,原告在诉讼中表示,2017年5月23日的《股东决议》并非邓铁峻的真实意思,故对该决议效力不予认可。但在该股东决议被撤销和宣告无效前,该决议在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代颍燕作为寰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外,寰泰公司内部虽对《股东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相关股东可能提起相关决议效力纠纷诉讼,但本院从节省社会诉讼资源角度考虑,并且若《股东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有权代表寰泰公司的人员,仍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寰泰公司的诉权。因此,对于上述撤诉的申请,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寰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上海寰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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