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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正洪。
  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正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380.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380.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紧固件定作业务,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加工紧固件109,043.63元,截止2016年12月26日,被告仅支付56,663.05元,尚欠52,380.58元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
  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欠款金额52,380.58元属实。但双方另有一个业务合作,被告通过深圳寸金实业公司与案外人做螺丝买卖,原告承诺每月1000元作为劳务费,且将毛利润30%支付给被告,但原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劳务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银行业务回单4份。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提供紧固件,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被告以与深圳寸金实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应由被告向案外相对方进行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2,380.58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380.58元;
  二、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52,380.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财产保全费543元,由被告上海须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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