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优达,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张优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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