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寿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素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贡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余洪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正春,男。
原告上海寿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贡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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