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寿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斌。
原告上海寿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寿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上海寿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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