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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尉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夏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尉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龚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辉,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乐,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尉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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