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尉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号XXX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前。
原告上海尉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尉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快递费38元;2、判令被告赔偿保价货物金额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委托被告将一件包装规范的X光机中的主要控件部分快递给安徽省宁国县法院,快递单号:XXXXXXXXXXXX。原告为此支付快递费38元,并投保了损坏险,保险费为50元,保价货物金额为10,000元。但该快递到达安徽省宁国县法院处时,经收件人与被告派件员当场确认:该快递件内物品已损坏变形,不能使用。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运输不当致物品损毁系违约,应向原告退还快递费,并按保价金额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原告自2018年5月3日起多次就理赔事宜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纠纷(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的民商事案件。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本案因快递寄递物件毁损引发纠纷,属邮寄服务合同纠纷,非运输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告因快递货物毁损起诉被告退还快递费并赔偿保价货物金额,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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