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奕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元,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崖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艳。
原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3,985.58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向原告发出采购单,要求采购一批价值210,019.30元的零件,原告依约发货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83,985.58元迟迟不予支付,经多次交涉未果,致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被告注册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乾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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