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
原告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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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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