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主要负责人:徐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庆宝。
原告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234,538.5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被告就其与案外人陆冬芳、案外人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委托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注销结业,全所律师转至原告处工作。原告、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三方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由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后原告重新指派桑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律师费,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与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已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原告代替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提供方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未对管辖另行约定,故《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合同受让人原告有效,本案应由约定的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法院管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法院管辖,并同时披露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为上海市鲁班路XXX号(上海市黄浦区),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仍应该按照上述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兰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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