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尊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芸莹,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锦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鸿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柯,男。
原告上海尊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锦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尊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尊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29元,减半收取计2,425.15元,由原告上海尊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