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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慧敏,女,汉族,1956年3月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执行董事。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徐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杨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归还借款5,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南国集团”)拥有对被告25,000,000元债权。2018年3月4日,原告和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海宇”)、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南国花园酒店”)及小南国集团签某《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告持有的小南国集团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三亚海宇,并约定交割日(即2018年8月2日)前目标公司小南国集团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小南国集团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三亚海宇享有和承担。同年7月30日,原告与三亚海宇、小南国花园酒店、海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实业”)及小南国集团签某《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指定海蓝实业受让原告持有小南国集团的全部股权。同年8月,案外人小南国集团公司、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南国花园公司”)及被告签某《债权转让协议》,由小南国(集团)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20,00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小南国花园公司。该20,000,000元的债权已经另案处理,现被告仍有XXXXXXX元未归还给原告,原告遂涉讼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1、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在诉状及证据材料中所提及的转账情形发生在案外人小南国集团与被告之间。而小南国集团是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即便原告将其持有的对小南国集团100%股权转让,但转让行为仅仅只是公司的股权变更,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原告无权代小南国集团对外主张权利。3、原告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签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股权转让事宜的内部约定,对本案被告无约束力。其次,被告与小南国集团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500万元款项,是被告与小南国集团之间的企业间的无息往来款,不属于借款。双方既未预定利息,也没有借款合同,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向原告归还500万元及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小南国集团通过内部申领程序申请向被告付款,金额为19,000,000元,用途记载为“投资款”。同年8月15日,该19,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同年9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付款1,700,000元。
  同年10月13日,小南国集团通过内部申领程序申请向被告付款,金额为3,000,000元,用途记载为“划款”。同日,该3,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银行账户。
  2018年7月4日,小南国集团通过内部申领程序申请向被告付款,金额为20,000,000元,用途记载为“往来款”。同年7月5日,该20,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银行账户。
  同年8月,小南国集团作为债权出让方(甲方),小南国花园酒店作为债权受让方(乙方),被告作为债务人(丙方)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小南国集团将其对被告的20,000,000元债权转让给小南国花园酒店。对于该20,000,000元的债权,小南国花园酒店已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沪0110民初3641号。
  审理中,原告提供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出让方(甲方)为小南国集团,债权受让方(乙方)为上海和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珉公司”),债务人为被告。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债权;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5,000,000元;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本金为5,000,000元;自乙方通知丙方偿债之日起3日内,丙方应一次性付清所有债务,具体通知日期由乙方根据情况而定;等。对于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原告陈述为8月。被告对于该《债权转让协议》上被告的公章真实性未予确认,但表示并不申请鉴定。
  另外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出让方(甲方)为和珉公司,债权受让方(乙方)为三原告。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被告享有的人民币500万元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等。对于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原告陈述为2019年5月初。2019年5月9日,和珉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材料,内件品名为:《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于同年5月11日签收。同时,原告还提供了由和珉公司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上海和珉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与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司对你司的债权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法转让给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审理中,被告对于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未予确认,但认可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对于《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亦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审理中,被告就系争款项的性质不是借款,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权人有权将其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首先,本案中,被告对其收到的案外人小南国集团转账的5,000,000元款项,主张不是借款,而是不涉及利息的公司往来款项。对此,被告既未对往来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说明,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系争款项不是借款,故本院确认小南国集团与被告之间存在5,000,000元的借贷关系。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和珉公司向被告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认定系争债权由债权人首先转让给案外人和珉公司,再由和珉公司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作为债权受让方享有对被告就系争借款的还款请求权。再次,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珉公司通过《债权转让通知书》形式向被告进行还款催告,要求被告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三原告履行全部义务。被告于2019年5月11日签收该通知。由于系争债权金额为500万元,金额较大,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归还期限。故本院情给予被告10天的还款期限,即被告应当于2019年5月21日之前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慧敏、上海小南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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