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俊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方明。
  原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