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世邦湿地公园10栋2单元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华伟。
被申请人:宁波青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郑驹。
被申请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67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驹。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青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沪74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000,7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相应保全措施已作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青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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