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梅,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小桔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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