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小珍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俪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小珍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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