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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森,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与被告吕森、上海小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5.50元,由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负担,保全费928.25元,由原告LuanFredFangLiang(栾方亮)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寿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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