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卢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凡,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倩,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凡、被告卢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3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艺术教育类,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2017年9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去澳大利亚留学的申请,而当时原告正好有在澳洲寻求工作伙伴的打算,故双方协商签订了《员工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外派工作期限是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原告为被告办理停薪留职,正常为被告缴纳社保,提供被告留学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但留学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如因原告或人事变动,原告有权终止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外派工作结束后,被告应将外派工作中所获得的资料整理后交原告,并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到原告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被告为原告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0元。2018年7月初,原告通知被告回国工作,被告拒绝并于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提出辞职。2018年7月20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时间回国工作即违反了《员工服务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180,000元,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卢倩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在职期间通过竞聘获得了原告组织的去澳洲担任老师的机会,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留学签证。2018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员工服务协议书》,但被告在澳洲留学期间,原告并未按约向被告支付生活费用,且自2018年2月起,原告就通知被告回国工作。《员工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应自2018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在服务期开始前原告就终止了该协议书,被告有权自由辞职。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7年2月3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艺术教育类,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2018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员工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乙方:卢倩……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甲方同意乙方的停薪留职申请。甲方为乙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乙方的留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在外期间,如因甲方或人事变动,甲方有权终止本员工服务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5、外派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将外派工作中所获资料整理后交甲方,并须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为3年。6、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180,000元。因违纪被公司辞退亦照此办理。违约金可逐年递减60,000元/年。……三、外派工作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为固定期限。……”被告外派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住宿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018年7月13日,被告提出辞职。2018年7月20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0元。2018年10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176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要求被告按《员工服务协议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审理中,原告称,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就是被告违反了《员工服务协议书》第二条第5款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虽然《员工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外派工作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但是原告有权提前要求被告回国工作。原告于2018年7月初通知被告回国工作,故自2018年7月初起就应该起算服务期的期限,被告没有按原告要求回国就视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180,000元。
  被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应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原告在被告留学澳洲期间,并未按约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且自2018年2月起就通知被告回国工作,即视为在服务期开始前原告就终止了《员工服务协议书》,被告有权辞职且不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被告在澳洲留学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住宿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符合适用服务期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卢倩支付违约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小荧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秀兰

书记员:俞晓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