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尔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迦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
原告上海尔境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迦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尔境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定作价款876,39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6,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5月各签订成衣采购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成衣,被告应当在合同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被告验收合格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额发票后支付30%,入库后两个月内支付30%,余款3个月内结清。任何一方导致合同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责任方应向对方赔偿合同不能执行金额的二倍。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加工并送货,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8年1月23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并签订结算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899,392元,并承诺于2018年5月全部付清。但被告仅偿付23,000元,余款876,392元至今未付。被告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故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成衣采购合同、结算单等证据。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成衣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结算单中确认了欠款金额并承诺了付款期限,但仍未按照其承诺的期限付清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剩余价款876,39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尔境服饰有限公司定作价款876,392元;
二、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尔境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6,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4元,减半收取6,532元,由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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