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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金花,女,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蒋文权,男,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邱军飞,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邱丽峰,男,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吴林海,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吴刘海,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叶飞,男,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申请人: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花、蒋文权、邱军飞、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769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金花、蒋文权、邱军飞、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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